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城中村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普遍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大、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社会治理难等突出问题,需实施改造。为指导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按照城市标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中村改造,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稳中求进、积极稳妥,分三类实施改造,具备条件的城中村实施拆除新建;不具备条件的不可强行推进,要开展经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风险隐患;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实施拆整结合。
坚持目标导向。拆除新建的应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管理,整治提升的应按照文明城市标准整治提升和实施管理,守住安全底线。
坚持先谋后动。城市人民政府应做好征求村民意见、产业先行搬迁、人员妥善安置、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落实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等前期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先谋后动、动则必快、动则必成,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城中村改造坚持规划先行、依法征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公平公开、净地出让,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城市人民政府应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和政策支持。
二、重点任务
(三)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城中村,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优先对群众需求迫切、城市安全和社会治理隐患多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实施一项做成一项。
(四)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摸清本区域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范围,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改造目标、改造方式、资金筹措安排、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内容。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三个工作导则,确定三类改造方式内容清单。研究制定关于城中村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的规定。
(五)依法实施征收
1、建立健全征收制度。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责任部门、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情形等作出规定。对集体土地上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问题,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分类明确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予以妥善处理。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土地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均被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的,在符合规划用途前提下,允许按建设用地办理土地征收等手续。
2、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启动城中村改造应当征求村民意愿,在大部分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应听取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集体资产处置等的意见,保障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先行安排安置房项目供地和建设,加强安置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安置房在合理工期内建成,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商品住房水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做好产业先行搬迁。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城中村产业情况,安排好产业转移承接园区,先行有序疏解在城中村集聚的产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妥善做好人员分流安置、产业转移等工作。根据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在城中村改造中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引入优质产业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要提供一定规模比例的低成本创业空间,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创业需求。
(六)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1、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的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域内城中村改造资金平衡方案,统筹市域内改造资金安排,做到改造资金市域内综合平衡、动态平衡,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整治提升类城中村改造应建立政府与村民、社会力量改造资金共担机制。
2、采取实现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平衡的有效措施。鼓励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四至范围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基础上,可扩大至周边少量低效用地。允许通过在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进行土地整合、置换等方式,促进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城中村改造可在市域内统筹平衡规划指标,对改造项目在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化。城中村改造中配套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确需新建或改建的,相关建设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投入,不摊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3、政府筹措资金或引入社会资金。城市人民政府立足现有渠道做好经费保障。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公开择优原则,建立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中村改造项目内土地可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努力发展各种新业态,实现可持续运营。引入社会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
城中村改造地块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原则上应当按一定比例建设保障性住房,具体比例及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
三、支持政策
(八)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央通过现有渠道适当给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城中村改造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四、组织实施
(九)落实地方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强领导,把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机制,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城中村管理,细化政策措施,做好涉稳风险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防范处置统筹处理各方面利益诉求,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将城中村改造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围。
(十)加强协调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按照职责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形成“1+N”政策体系并抓好落实。
(十一)做好舆论引导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推广城中村改造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创造性实践,营造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良好氛围。具备条件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